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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沧州《沧县农村产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全文

沧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县农村产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沧县政办字〔2018〕101号)

2018年8月29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培育和发展全省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规范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行为,保障交易主体的合法权益,发挥市场配置农村资源的作用,推动农村生产要素有序流动,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河北省农村产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冀政办字〔2017〕9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县从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活动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进行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遵循依法、自愿、有偿、公开、公正、规范原则。

第四条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须坚持为农服务宗旨,突出公益性,不以盈利为目的。

县财政、国土、水务、农业、园林等有关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探索出台扶持政策,引导农村产权在公开市场交易,培育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协同推进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工作。

第五条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以下统称交易平台)是指经县级以上政府批准,为各类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提供服务的公开市场。

沧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为沧县人民政府设立的县级交易平台,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信息发布、组织交易、交易(合同)鉴证、资金结算、抵押登记等综合服务,并做好省级交易平台交易标的的基础服务工作。

第六条交易平台在乡镇和农村设立的服务站点,应做好政策宣传、业务咨询、信息收集、资料报送等基础性服务工作。

第七条交易平台应加强行业规范、管理制度和服务标准建设,交易过程应公开、公正,不得暗箱操作。

第二章交易品种和交易方式

第八条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品种包括:

(一)农户承包土地经营权。即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耕地、草地、养殖水面等经营权。

(二)林权。即农村集体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使用权。

(三)“四荒”使用权。即农村集体所有的荒地、荒沟、荒丘、荒滩使用权。

(四)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即由农村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经营性资产(不含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五)农业生产性设施、设备。即农户、农民合作组织、农村集体和涉农企业等拥有的农业生产设施设备。

(六)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即农户、农民合作组织、农村集体和涉农企业等拥有的小型水利设施的使用权。

(七)农业类知识产权。即涉农专利、商标、版权、新品种、新技术等。

(八)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和住房财产权。即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及宅基地上的房屋所有权、使用权。

(九)农村生物资产。即生长中的大田作物、蔬菜、用材林、存栏待售的牲畜等消耗性生物资产和经济林、薪炭林、产畜、役畜等生产性生物资产。

(十)水权。即区域水资源使用权,取、用水户水资源使用权。

(十一)农村建设项目招标、产业项目招商和转让等其他农村产权。

第九条农村集体资产流转交易和农村集体建设项目招标,应通过公开市场进行,鼓励和引导农户拥有的农村产权进入公开市场流转交易。

工商资本租赁农地的,应按《农业部中央农办国土资源部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加强工商资本租赁农地监管和风险防范的意见》(农经发﹝2015﹞3号)规定,通过公开市场进行。

第十条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的方式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交易平台可采取协议或竞价的方式组织交易。

第十一条县级交易平台应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依照省级交易平台的交易规则,制定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规则,征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并备案。

第三章交易程序

第十二条权利人参与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可就近选择交易平台或服务站点提交申请,也可依法委托办理流转交易申请。

第十三条申请出让农村产权,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出让申请书;

(二)标的权属证明;

(三)权属所有人身份证明;

(四)需履行内部决策程序或审批程序的,提交内部决策同意出让的证明文书或审批文件;

(五)出让标的需原产权权利人同意的,提交原产权权利人同意出让的证明文书;

(六)委托代理的,应提交授权法律文书;

(七)法律、法规、规章和和国家政策规定需提交的其他材料。

出让方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十四条申请受让农村产权,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受让申请书;

(二)受让方身份证明;

(三)需履行内部决策程序或审批程序的,提交内部决策同意受让的证明文书或审批文件;

(四)委托代理的,应提交授权法律文书;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和国家政策规定需提交的其他材料。

受让方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十五条出让申请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受理。交易平台受理申请,对资料齐全的进行受理登记。

(二)审核。交易平台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交易平台协调相关行政部门及有关单位对标的权属等进行核实,相关行政部门及有关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将核实结果反馈给交易平台。

审核通过的,由交易平台公开发布信息并组织交易;审核未通过的,终止交易流程,由交易平台及时告知申请人。

第十六条受让申请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受理。交易平台受理申请,对资料齐全的进行受理登记。

(二)审核。交易平台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交易平台会同相关行政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依法完成对受让申请人的市场主体信息审查。

审核通过的,由交易平台公开发布信息并组织交易;审核未通过的,终止交易流程,由交易平台及时告知申请人。

法律、法规对交易主体资格没有限制的,交易平台可直接发布信息、组织交易。

第十七条交易项目成交后,交易平台组织交易双方签订规范合同。根据合同约定,交易平台组织交易双方进行价款结算。

第十八条交易平台应向出让方和受让方出具交易鉴证书,并将成交情况在交易平台公告。

第十九条涉及权属变更的,相关部门凭交易鉴证书受理农村产权变更登记业务。

第二十条农村产权流转交易需要备案的,交易双方应按有关规定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备案。

第二十一条为减轻农民负担,交易平台对进行交易的农户免收服务费用,对其他交易主体收取费用,收费标准应公示。

第四章交易规范和监管

第二十二条交易平台应推行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信息化管理,使用规范、统一的格式文书,规范组织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活动。

交易平台应实行专户储存、专账核算的资金管理方式,加强资金监管,防范交易风险。

第二十三条农村集体产权交易收益应纳入本集体经济组织账户,按照农村集体资产管理规定使用和管理。

第二十四条交易平台应对市场主体从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活动的信用情况进行记录。推行农村产权流转交易“黑名单”管理制度。

第二十五条在交易平台进行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过程中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应依法解决,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乡镇政府等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据双方合同约定申请仲裁或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国土、水务、农业、园林等行政主管部门及乡镇政府应根据职责分工,对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后的开发利用行为进行监管。

第二十七条县政府应做好本管理办法的宣传工作。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1年。

注:沧县,隶属于河北省沧州市。位于沧州市中部,东临黄烨市、孟村回族自治县,南邻南皮县、泊头市,西邻献县、河间市,北邻青县、沧州市区。辖4个镇15个乡:旧州镇、兴济镇、杜生镇、崔尔庄镇;薛官屯乡、捷地回族乡、张官屯乡、李天木回族乡、风化店乡、姚官屯乡、杜林回族乡、汪家铺乡、刘家庙乡、仵龙堂乡、大官厅乡、高川乡、黄递铺乡、大褚村回族乡、纸房头乡。面积1527平方公里,人口72万人(2010年)。

沧县是中国的“金丝小枣之乡”、“武术之乡”、“中国书法之乡”、“中国曲艺之乡”、河北省唯一一个国字头曲艺之乡。地貌西部为冲积平原向滨海平源过渡地带,东部成部为海积混合类型。气候属暖温带半湿润大陆季风气候,河流有南运河、捷地减河、黑龙港河、南排河、老盐河等。

沧县旅游景点有铁狮子、沧州古城、杜林登瀛桥、纪晓岚墓、乾隆碑、袁绍墓、捷地清真寺、毛公甘泉、杜林将军墓、刘场古墓、倪杨屯遗址、铁钱库、礌石馆、纪晓岚文化园、纪晓岚故居遗址、沧县香海蝉林水世界、古开元寺、沧州神然生态园、旧城文化展览馆、古沧州民俗文化展览馆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