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2月27日,河北省沧州市吴桥县人民政府网站发布了《吴桥县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农村集体资产股权设置的实施意见》,以下是文件内容全文。
吴桥县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农村集体资产股权设置的实施意见
为积极稳妥地推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改制,客观科学的进行股权设置,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共中央、省、市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根据中共中央、省、市文件精神为指导,进一步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统筹兼顾不同群体的正当利益,优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源配置,维护集体经济组织及成员的合法权益。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确保集体资产保值增值,推动农村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依法、公正、民主、合理的原则。农村集体资产股权设置要严格按程序进行,需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依法表决通过,保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知情权、决策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二)坚持村集体经济所有制不变的原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改制后其性质仍为集体经济所有制,其资产所有权归全体成员,其经营管理权由新的集体经济组织代表全体成员行使权力。
(三)坚持因村制宜、不搞一刀切的原则。村级根据各村集体资产的不同类型,考虑本村的经济、人口、贡献等因素,制定适合本村的集体股权设置方案,设置不同类型股权。
三、资产量化
根据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和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界定结果,进行村集体资产量化。具体量化的方式、量化的份额,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决定。
(一)村集体资产量化总额,是指经营性房屋、建筑物、设备、设施等固定资产,银行存款、现金、应收应付款等在内的经清理核实的村级集体经营性净资产总额。公益性资产和资源性资产(含集体土地)暂不列入折股量化的范围。改制后,村集体土地被征用所得的土地征用补偿费和村集体资产的置换增值,用于追加村集体资产折股量化总额。
(二)从净资产总额中按有关政策提取统筹保障金,预留给改制后的村集体经济组织。专门用于支付原村集体经济组织负担的养老、伤残抚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转为企业职工所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及过渡时期原村办公益事业、公用设施的运行经费等费用。不足部分由改制后的村集体经济组织负担。(统筹保障金的提取总额不高于上年以上几项经费支出的合计)
(三)剩余的净资产确定为量化资产,折股量化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凡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的成员均享有资产量化资格,基准日前死亡的和基准日后出生的人员不享受量化资格。
四、股权设置
农村集体经济股权设置应以成员股为主,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置基本股、贡献股、计生股、劳龄股等,只明确股权份数,不明确股值。原则上不设置集体股,可在村集体收益分配中提取公积金、公益金,公积金用于集体经济长远发展,公益金用于集体公益性事务。提取比例或数额由村民或村民代表大会民主讨论决定。
确因特殊情况需要设置集体股的,由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民主讨论决定。对于股权量化方式、配置比例等重大事项,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实行民主决定,张榜公示,并报乡镇政府审核、县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后实施。
对无净资产或净资产为负数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可通过虚拟股份的方式按成员数分配股份,作为将来资产量化的依据。
五、股权管理
村集体股权由改制后新成立的村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管理运营,村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河北省村级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等政策规定,制定章程,规范管理运作。
(一)集体资产股权管理原则上坚持“确权到人、发证到户,户内共享、社内流转,长久不变、静态管理”,实行 “生不增、死不减、进不增、出不减”,不随人口变动而调整。
(二)村集体资产处置量化到人后,由村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向股东发放股权证书,仅作为享受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收益分配的凭据。股权证书不作为其他证书使用,遗失需及时报失,并申请补办手续。
(三)股权可以继承、转让和馈赠,受让股权不得超过总股份的5%,但不得退股提现。继承、转让和馈赠必须在村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成立后登记、备案,否则无效。
(四)因村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管理运行机制发生重大变化,根据上级部门或司法机关要求对本合作社的总资产进行清算时,则按股东的股份持有比例进行资产分配兑现。届时,村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的运行机制自行终止。
(五)年度分红由村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董事会根据分红年度的净利润提出分红方案,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经股东代表大会同意后实施。